重要信息
閣下已表示閣下位於美國。此等材料並非旨在向位於美國的人士提供或向位於美國的人士發出或由位於美國的人士獲取。然而,位於美國並作出以下證明的人士可以獲取此等材料。請審慎閱讀以下證明,並提供所要求的資料,以便獲取此等材料。如閣下未能作出以下證明,請於下文選擇「本人不同意」。
證明
本人為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美國證券法」)第144A條(「第144A條」)所界定的「合資格機構買家」(「合資格機構買家」)。此外,若本人作為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賬戶的受信人或代理行事,則(a)該等賬戶均屬合資格機構買家,(b)本人擁有各個該等賬戶的投資酌情權,及(c)本人擁有代表各個該等賬戶在此作出聲明、保證、協議及確認的完整權力及授權。
本人確認,該等材料涉及的證券未曾及不會根據美國證券法登記,及於一項不受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所規限的交易中提呈及出售,或僅根據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的豁免而提供。
一旦點擊以下「本人同意」,閣下即確認以上所提供的證明為準確,及閣下希望獲取該等材料。閣下同意,閣下收取的材料僅供閣下自用,及不會分發予閣下機構以外的任何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