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此網頁及之後頁面所載材料並非,且於任何情況下亦不應被詮釋為於加拿大的證券售股章程、廣告或公開發售。並無就發售及出售股份向加拿大的任何證券委員會或類似的監管機構提交售股章程。加拿大證券委員會或類似的監管機構並無審核或以任何方式許可本文件或股份,而作出與之相抵觸之任何陳述均屬違規。於加拿大發售的證券之分銷乃以私人配售的方式進行,本公司獲豁免遵守向適用的證券監管機編製及提交售股章程的要求。本公司並非加拿大任何省份或領地的申報發行人,其證券並無於加拿大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且證券目前在加拿大亦無公開市場。本公司目前無意成為加拿大的申報發行人、向加拿大任何證券監管機構提交售股章程以合資格將發售的證券轉售予公開人士,或將其證券於加拿大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
如適用,購買股份的各加拿大投資者將被視為已向本公司和包銷商(定義見下文)以及送達購買確認書的每位交易商(如適用)陳述,其(i)作為主事人購買,或根據適用的加拿大證券法而被視為作為主事人購買,且僅用於投資而非用於轉售或再分配;(ii)屬《國家文件45-106售股章程豁免》(「NI 45-106」)第1.1條或(如在安大略省)《證券法(安大略省)》第73.3(1)條中所定義的「認可投資者」;及(iii)屬《國家文件31-103註冊規定、豁免及持續註冊人義務》第1.1條所定義的「許可客戶」。加拿大某些省份或地區的證券法規可能規定,若售股章程(包括其任何修訂本)包含虛假陳述,在買家必須在買家所在省份或地區的證券法規規定的時限內行使撤銷或損害賠償的補救措施的前提下,買家可獲得撤銷或損害賠償的補救。買家應參考買家所在省份或地區的證券法規的任何適用條款,以了解有關權利的詳情,或諮詢法律顧問。
根據《國家文件33-105包銷衝突》(「NI 33-105」)第3A.3條或(如果是由非加拿大司法權區政府發行或擔保的證券)第3A.4條,在進行發售時獲豁免遵守有關規定,即毋須按NI 33-105第2.1(1)款向加拿大投資者提供若干包銷商利益衝突披露。
一旦點擊「本人同意」,在加拿大尋求進入此網頁及之後頁面的人士即向本公司聲明及保證,根據適用的加拿大證券法例,在售股章程及登記獲豁免的基礎上及並無憑藉該等證券法例下的合資格售股章程或類似文件的情況下,其獲准參與建議的發售。